(2017)赣1124执1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灿程、詹钢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灿程,詹钢洪,章明富,章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邱灿程,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詹钢洪,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章明富,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章智强(章明富儿子),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邱灿程、詹钢洪与章明富、章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明富在上饶银行铅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明富在上饶银行铅山支行存款10,000元(账号为20×××66)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账号:15×××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