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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执14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邱灿程、詹钢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灿程,詹钢洪,章明富,章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4执14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邱灿程,男,1970年10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申请执行人詹钢洪,男,1973年3月出生,汉族,铅山县人,高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章明富,男,195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铅山县。被执行人章智强(章明富儿子),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江西省铅山县。本院在执行邱灿程、詹钢洪与章明富、章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章明富在上饶银行铅山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章明富在上饶银行铅山支行存款10,000元(账号为20×××66)至铅山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铅山县支行,账号:15×××48)。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正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梦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