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9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方春梅与方春红、方春香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梅,方春菊,方春香,方春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92号原告方春梅,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春菊,女,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方春香,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方春红,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梅诉被告方春菊、方春香、方春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李秀玲调解,书记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方春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春梅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方春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泽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