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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9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方春梅与方春红、方春香等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春梅,方春菊,方春香,方春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9592号原告方春梅,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居民,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张亚权,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春菊,女,1965年2月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方春香,女,1968年4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方春红,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春梅诉被告方春菊、方春香、方春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经人民调解员李秀玲调解,书记员高海英担任记录,原告方春梅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方春梅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春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方春梅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穆启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泽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