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民初20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2047号原告杨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富平县,农民。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富平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前进路北段排污站综合大楼三楼。负责人刘某,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某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杨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休庭后,原告杨某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任五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