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赖志聪与郑元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志聪,郑元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03民初4224号原告:赖志聪,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委托代理人:曾德军,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苏凤意,广东真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元奎,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原告赖志聪诉被告郑元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赖志聪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赖志聪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关健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嘉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