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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22执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张鹏、韩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鹏,韩永,代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929号申请执行人:张鹏,男,198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执行人:韩永,男,197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执行人:代勇,男,1967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2016)皖1622民初442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韩永所有的皖S×××××号路虎小轿车一辆进行了查封,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韩永所拥有皖S×××××号路虎小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梅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X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