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4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美静与朱玉宝、郑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静,朱玉宝,郑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087号原告:朱美静,女,1984年1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朱玉宝,男,29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郑淑芬,女,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朱美静诉被告朱玉宝、郑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朱美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美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计620.00元,由原告朱美静负担。审判员 于志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车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