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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朱美静与朱玉宝、郑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静,朱玉宝,郑淑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087号原告:朱美静,女,1984年1月1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身份证号:×××。被告:朱玉宝,男,29岁,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被告:郑淑芬,女,汉族,农民,现住突泉县。原告朱美静诉被告朱玉宝、郑淑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朱美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美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朱美静撤诉。案件受理费1,240.00元,减半收取计620.00元,由原告朱美静负担。审判员  于志鸿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车媛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