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07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关清和诉被告曹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清和,曹守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312号原告:关清和,身份证号码X,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兴旺路**号。被告:曹守田,身份证号码X,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甘南县中兴乡农民,住甘南县中兴乡黄牛三村。原告关清和诉被告曹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立案。原告关清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清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关清和负担。审判员  王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函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