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7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关清和诉被告曹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清和,曹守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7民初312号原告:关清和,身份证号码X,男,196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住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兴旺路**号。被告:曹守田,身份证号码X,男,1969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甘南县中兴乡农民,住甘南县中兴乡黄牛三村。原告关清和诉被告曹守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立案。原告关清和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清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清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0元,减半收取31.00元,由原告关清和负担。审判员 王金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函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