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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胡海峰、黄定娃与王奇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海峰,黄定娃,王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财保17号申请人胡海峰。申请人黄定娃。被申请人王奇。申请人胡海峰、黄定娃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奇驾驶的陕A×××××牌号小型轿车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胡海峰、黄定娃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海峰、黄定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奇驾驶的陕A×××××牌号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一��(自2017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扣押期间不得转让、办理过户登记、车辆年审。申请人胡海峰、黄定娃应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泽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薛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