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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执2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乐山市商业银行峨眉山市支行与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张莉,田伊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81执2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817297975950。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金顶北路中段286号。负责人:谢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玲,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雪,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27286-X。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甘霖镇宝华村1社。法定代表人:张莉。被执行人:张莉,女,生于1969年9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执行人:田伊帆,女,生于1991年4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申请执行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张莉、田伊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张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对张莉、田伊帆提供的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被执行人负担受理费24052元、公告费600元、执行费24212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莉、田伊帆在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股权,申请执行人同意对张莉、田伊帆在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的股权暂不作处置。经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厂房及机器设备均设置了抵押,现已由夹江县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并进入处置程序,其价值已不足以清偿优先债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张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夹江县鑫鹏瓷业有限公司、张莉违反财产报告规定,本院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忠审判员 吴 玥审判员 徐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财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