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范某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申请变更监护人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特77号起诉人:范某,女,1956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起诉人范某申请变更监护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3日立案受理。经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监护人杨某乙,女,2011年9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江岸区鼎余里5号1楼,公民身份号码。2015年12月12日,被监护人杨某乙的母亲程某因肺癌抢救无效去世。2017年6月19日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昙华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杨某甲为杨某乙的监护人,杨某乙的外祖母范某对此提出异议,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昙华林社区居民委员关于杨某乙监护人的指定并指定范某为杨某乙的监护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杨某乙的父亲杨某甲明确表示同意范某担任杨某乙的监护人。本院认为,由于杨某乙的母亲程某因病去世,其父杨某甲住所地武昌区粮道街昙华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杨某甲为杨某乙的监护人,并无不妥,但现因杨某乙的外祖母范某提出申请,要求担任杨某乙的监护人,且杨某乙的父亲杨某甲表示同意,故本院对范某请求担任杨某乙监护人的主张,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意见(试行)》第1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武汉市武昌区粮道街昙华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杨某甲为杨某乙监护人的指定;二、指定范某为杨某乙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承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严 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