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倪一攀与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一攀,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793号原告:倪一攀,男,汉族,1991年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杭生,男,汉族,1950年5月21出生,该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一攀诉被告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一攀在收到本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富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沈海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