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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肖海东与谢文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海东,谢文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3055号原告:肖海东,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被告:谢文生,男,197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原告肖海东与被告谢文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肖海东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海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肖海东负担。审判员  陈清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绍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