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伟易达(东莞)电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伟易达(东莞)电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2民初239号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经济开发区尧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21787678。诉讼代表人: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徐迎春,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伟易达(东莞)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下岭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18112389F。法定代表人:陈德荣。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伟易达(东莞)电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7日,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76元,减半收取1288元,由原告黄山市中显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建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