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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恢8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志鹏、朱金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鹏,朱金锁,夏小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8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志鹏,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朱金锁,男,汉族,1973年1月5日出生,住本市,被执行人夏小菊,女,汉族,1975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刘志鹏与朱金锁、夏小菊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朱金锁、夏小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朱金锁、夏小菊所有的位于建设新村51栋903室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朱金锁、夏小菊所有的位于建设新村51栋903室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金文审判员  陈坦文审判员  姜盛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耀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