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从龙与田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龙,田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186号原告:陈从龙,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田川胜,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陈从龙诉被告田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从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从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从龙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