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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从龙与田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从龙,田川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186号原告:陈从龙,男,199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田川胜,男,198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原告陈从龙诉被告田川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陈从龙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从龙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从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从龙负担。审判员  陈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周 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