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金宝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宝,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514号原告:刘金宝,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生,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生,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刘金宝与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