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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5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刘金宝与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宝,刘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514号原告:刘金宝,男,汉族,1991年11月28日生,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冯天浪,安徽恒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兵,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生,明光市人,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刘金宝与被告刘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蒋新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