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耿曙光、戴林等与建湖县中医院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曙光,戴林,徐汉书,建湖县中医院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5民初2228号原告耿曙光,男,1962年5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原告戴林,男,1962年10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原告徐汉书,男,1955年1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崔武,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颜瑞,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建湖县中医院,住所地在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周晴华,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耿曙光、戴林、徐汉书与被告建湖县中医院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耿曙光、戴林、徐汉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曙光、戴林、徐汉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耿曙光、戴林、徐汉书负担。审判员 夏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