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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财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李旭与赵诗群李仁兵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旭,李仁兵,赵诗群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141号申请人:李旭,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涿州市。被申请人:李仁兵,男,197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申请人:赵诗群,女,1976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李旭与被申请人李仁兵、赵诗群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仁兵、赵诗群价值1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