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高焕洪与邝峰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辖终1771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邝峰,高焕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7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邝峰,住广州市海珠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焕洪,住广州市海珠区。上诉人邝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5民初23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邝峰上诉称,其户籍地在广州市海珠区,但其近几年来经常居住在佛山市顺德区xxxxxx,故广州市海珠区并非其经常居住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涉案《借款合同》中第八条约定:“……本合同履行所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该约定管辖条款并未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有效。现被上诉人高焕洪作为该合同的甲方,其住所地位于本市海珠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惟裁定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锦霞审 判 员 肖逸思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侃刘珂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