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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3民初1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孟凡勇与元宝山区小五家乡小五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勇,元宝山区小五家乡小五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03民初1924号原告:孟凡勇,男,1967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红,内蒙古蒙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元宝山区小五家乡小五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元宝山区小五家乡小五家村,组织机构代码:K0558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村支部书记。原告孟凡勇与被告元宝山区小五家乡小五家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孟凡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红、被告元宝山区小五家乡小五家村民委员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孟凡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被告赔偿原告承包经营收益损失暂计1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1996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合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元宝山区政府颁发的《内蒙古自治区集体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被告将原告取得的30年不变的7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别为白石荒3.2亩、六十亩地2.8亩、房西地1亩)非法收回。该行为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27条的规定,故原告诉至法院。赤峰市元宝山区小五家乡小五家村民委员会答辩称:1、尽管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从1996年1月1日开始,但小五家回族乡有其自己的特点,从二轮土地调整开始,由于土地承包法尚未出台,土地政策尚不明确,小五家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制定并通过了小五家村二轮土地延包实施方案,并报区里备案。2、2005年4月4日,小五家村村干部专门到区农经站针对土地调整政策进行咨询,区农经站明确答复:停止调整土地,已调整的维持原状。3、2002年,孟凡勇家由于家里减人,所以被调整出七亩土地(分别为白石荒3.2亩、六十亩地2.8亩、房西地1亩)。4、在2016年土地确权时,孟凡勇承认有三口人土地,并签字确认。综上,小五家村委会调整其土地的行为并无不妥,原告的主张并不合理。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提交的2005年4月4日会议记录一份、小五家村土地二轮延包实施方案、原告所在的干沟组土地确权登记表一份,能够证明调整土地时经过村民代表会决定后,由村出台的二轮延包实施方案,2005年开始停止调整土地,2016年重新开始确权并发证,原告认可他的土地是三口人的土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孟凡勇系赤峰市元宝山区小五家乡小五家村六组村民。原告与父亲孟庆财承包该村土地28.82亩,承包期为1996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1999年3月3日原告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期与土地证一致。2001年原告父亲去世。2002年,因案外人王艳东与杨文香结婚,家里增人,小五家村委会根据《小五家回族乡土地二轮延包实施方案》将原告承包地调整给案外人杨文香耕种7亩。本院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2001年原告父亲去世,2002年案外人杨文香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的土地二轮延包实施方案取得原告承包户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符合法律及政策规定。原告请求村委会返还土地,而2003年3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故对于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承包地7亩,赔偿承包地损失10000元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孟凡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孟凡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史永峰审判员闫雪竹人民陪审员任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宋立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