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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3民初1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可生与被告季江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可生,季江龙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3民初1128号原告:李可生,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宝清县宝清镇。被告:季江龙,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宝清县宝清镇。原告李可生与被告季江龙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李可生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可生撤诉。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李可生负担。审判员  宋星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曹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