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民初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全再用与永康市象珠镇高江五金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再用,永康市象珠镇高江五金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4民初2560号原告全再用,男,195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现住浙江省永康市。委托代理人唐龙青(特别授权),永康市九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永康市象珠镇高江五金厂,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永康市城西新区九桂路60号(德隆公司内)。经营者楼金象。委托代理人吕华静(特别授权),永康市四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全再用与被告永康市象珠镇高江五金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全再用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再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全再用负担。审 判 员 王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关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