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民初7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秦定广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2民初7646号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松石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5842851925。法定代表人:王伟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系公司员工。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新桥村窝凼村民小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788033489。法定代表人:周燕兰,职务不详。被告:周燕兰,女,汉族,1980年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秦定广,男,汉族,1973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阎伟忠,女,汉族,1972年11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银行)与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利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座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经本院依法送达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本金89万元,支付截至2017年4月6日的期内利息26266.6元,并支付自2017年4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的逾期利息和复利(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89万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月利率12.555‰计算;复利以期内利息26266.6元为基数,按逾期利率月利率12.555‰计算);2、判令被告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24日,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因为归还借款向原告申请贷款,金额89万元。并于当日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被告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也与原告签订《保证借款合同》,为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同订立后,我行于2016年10月24日发放了贷款。贷款期间为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4月20日,月利率为8.37‰,按季结息,按协议归还本金。在2017年3月21日该笔贷款出现逾期,根据合同约定,我行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现几名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89万元及相应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未作答辩。原告围绕上述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放款当日对账单、还款协议、还贷记录、利息计算表等证据,以上证据均为原件,且是本案的关键证据,对原告举示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借款人)、被告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保证人)签订《保证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为: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贷款89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4日至2018年4月20日,贷款逾期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如借款人欠交利息、罚息,则贷款人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复利;2、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37‰,利息计收方法为按季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3、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保全费、律师费、差旅等,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4、借款人在当季/当月的结息日10天内不能付清贷款利息,或在贷款人发出催款通知后10天内没有回复的,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或采取其他信贷制裁措施;5、本合同借款本金的偿还方式以合同各方当事人另行签订的《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还款协议》约定为准。2016年10月24日,原告与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借款人)、被告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保证人)签订《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还款协议》,合同主要内容为:1、截至2016年10月21日,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共欠款本息980196.83元、其中本金889545.17元,利息63433.37元、罚息27218.29元,另有诉讼、保全费用19115元;2、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向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申请89万元以贷还贷,归还前述欠款本金,担保人仍为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新的贷款本金总计分18期偿还;3、上述18期还款仅针对本金,不含一年还款期内按借款合同约定应正常归还的按季结息利息,按季结息利息应根据合同约定如期归还;4、若借款人及保证人未按上述约定还款,即其中任一期逾期还款,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有权立即进行诉讼保全以及申请执行、采取拍变卖等措施。2016年10月24日,原告将贷款89万元发放至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名下。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自2017年3月20日开始未偿还当季应付利息,截止2017年4月6日,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欠原告借款本金89万元及期内利息26266.6元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与各被告分别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按约定发放了贷款,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未按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原告有权依照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应偿还原告截止2017年4月6日的借款本金89万元及期内利息26266.6元,并自2017年4月7日起以本金89万元为基数,在月利率8.37‰的基础上上浮50%,即月利率12.555‰计算罚息,以利息26266.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555‰计算复利。被告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为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原告在保证期间内要求被告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对此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不辩论、不举证、不质证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9万元及利息26266.6元;二、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2017年4月7日至实际清偿日止的逾期利息、复利(分别以本金89万元、利息26266.6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2.555‰计算);三、被告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960元,减半收取64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480元由被告重庆阔天纸业有限公司、周燕兰、秦定广、阎伟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佳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