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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1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周莉黎昌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周莉,黎亮,黎昌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138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中博大道38号附7号。负责人:段云军,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方,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周莉,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被告:黎亮,男,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黎昌春,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与被告周莉、黎亮、黎昌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王香琼人民陪审员  谭明和人民陪审员  张绍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