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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刑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针海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1,许某1,王某2,王某3,王针海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135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女,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闽清县。系被害人许某2妻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1,男,1969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田县。系被害人许某2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许某1,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田县。系被害人许某2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2,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田县。系被害人许某2之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3,女,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闽清县。系被害人许某2之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上列五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同诉讼代理人许育照,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古田县。系被害人许某2之子。被告人王针海,男,1992年9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厨师,住古田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l6年12月3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l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针海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王某1、许某1、王某2、许育照、王某3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霞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王某1、许某1、王某2、王某3共同诉讼代理人许育照、被告人王针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王针海无证驾驶二轮轻便摩托车碰撞行人许某2,造成车辆损坏、许某2受伤,王针海驾车离开现场,8时许,许某2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王针海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王针海投案自首,已赔偿许某2近亲属损失人民币(币种,下同)30000元。公诉机关为支持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针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王针海系自首,夫妻均为残疾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王某1、许某1、王某2、许育照、王某3要求赔偿的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299984元、丧葬费2935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7840.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医药费9654.7元、护理费80元,合计606968.6元。提交村委会证明、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户籍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证据。被告人王针海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表示很对不起被害人家属,其家庭经济困难。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王针海无证驾驶悬挂常熟0836751牌号的二轮轻便摩托车从古田县城西街道沿六一四路往城东方向行驶,途经六一四路塔山路段碰撞行人许某2,造成车辆损坏、许某2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针海驾车离开现场。同日8时许,许某2被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古田县公安局认定,王针海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古田县公安局法医学鉴定,许某2符合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并继发脑疝,合并胃浆膜层破裂出血,胃粘膜出血等引发大出血,二者共同作用导致死亡。经查询,无常熟0836751的二轮轻便摩托车的车辆登记信息。经鉴定,该车转向性能、整车制动性能、灯光及各信号指示装置均符合技术要求,属机动车。案发后,王针海赔偿许某2近亲属损失30000元。王针海夫妻均系肢体叁级残疾。2016年12月2日12时许,古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到王针海住处找王针海,王针海不在家中。经王针海父母通知,当日15时许王针海到凤埔派出所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针海在庭审中没有异议,且有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手机通话清单,提取笔录、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出院记录、诊断证明书,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扣押、发还清单,提取笔录、行车监控记录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残疾人证,收条,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另查明,被害人许某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均系农村居民。许某2出生于1943年7月21日,陈某出生于1950年9月10日。福建省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4999元/年。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58719元/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王某1、许某1、王某2、王某3、许育照的经济损失:案发当日许某2住院抢救医药费9654.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各原告人主张护理费80元,未超过标准,予以支持;死亡赔偿金以14999元/年为标准按七年计算,确定为104993元;丧葬费以58719元/年为标准按六个月计算,确定为29359.5元,以上合计144137.2元。案发时许某2已73周岁,许某2、陈某的子女均已成年,各原告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实许某2尚有能力抚养他人,各原告人要求赔偿被抚养人陈某生活费的主张不予支持;各原告人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不予支持。上述事实,有村委会证明、诊断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医药费发票、费用清单、户籍证明、身份关系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针海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上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王针海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王针海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部分经济损失,无前科劣迹,依法可从轻处罚。王针海的行为造成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赔偿,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合理诉求应予以支持。据此,结合被告人王针海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家庭现状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针海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二、被告人王针海应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王某1、许某1、王某2、许育照、王某3经济损失计人民币144137.2元。(已支付人民币30000元,余款人民币114137.2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林光义审 判 员  黄晓芬人民陪审员  林彩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陈拾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三十六条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签发:核稿:拟稿人:会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