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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行初2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耀光与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耀光,江苏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初268号原告胡耀光,男,1958年6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楚州区。委托代理人XX,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610784412。委托代理人陈海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910798101。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在南京市北京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政隆,江苏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代省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耀光诉被告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中,原告胡耀光与当地政府达成庭外和解,认为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向本院提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耀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耀光负担。审 判 长  李 兵人民陪审员  甘立宇人民陪审员  姜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