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22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林华杰与怀宁县茶岭镇范塘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华杰,怀宁县茶岭镇范塘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692号原告:林华杰,男,195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怀宁县,现住安徽省怀宁县。被告:怀宁县茶岭镇范塘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张忠才。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华杰与被告怀宁县茶岭镇范塘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补偿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动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华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林华杰负担。审判员 黄 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许之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