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105民初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2372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告林某,男,汉族,1969年11月18日出生,住台湾省新北市莺歌区。原告王某诉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王某于2017年7月3日以双方已协商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林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陈辉伟人民陪审员  唐世伟人民陪审员  李荣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唐潇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