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原告承德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孙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472号原告承德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南园市场2#楼商业。法定代表人邓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永辉,河北五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军,住承德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韩东璞,承德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孙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德学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刘金如负担。审判员 范海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钱 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