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石瑞芬与林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瑞芬,林月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690号原告:石瑞芬,女,195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林月红,女,196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原告石瑞芬与被告林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死亡需确定继承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瑞芬撤诉。案件受理费593元,减半收取计2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秀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洪薇PAGE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