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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文泉与被告赵伟、马凌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泉,赵伟,马凌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597号原告白文泉,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饶河镇居民。被告赵伟,男,年龄不详,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马凌威,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白文泉与赵伟、马凌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白文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文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白文泉负担。审判员  孙雁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