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4民初5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文泉与被告赵伟、马凌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泉,赵伟,马凌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597号原告白文泉,男,197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饶河镇居民。被告赵伟,男,年龄不详,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被告马凌威,男,1973年7月1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居民。白文泉与赵伟、马凌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白文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文泉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白文泉负担。审判员 孙雁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 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