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0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杭州市舒歌电子有限公司与青岛贸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舒歌电子有限公司,青岛贸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王立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002号之一原告杭州市舒歌电子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贸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立刚。原告杭州市舒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歌公司)诉被告青岛贸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联公司)、第三人王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做出(2015)崂民二商初字第1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担保人钟小妹名下位于魏塘镇王家弄42号楼3梯102室房屋。现原告申请对上述担保人的担保物解除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钟小妹、许燕敏名下位于魏塘镇王家弄X号楼X梯X室房屋的查封(产权证号为:嘉善县房权证善字第××���)。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宗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臧 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