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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财保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成芳与郭家民、薛鲁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芳,郭家民,薛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34号之一申请人:王成芳,女,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郭家民,男,成年,住长清区。被申请人:薛鲁杰,男,生于1990年8月9日,住长清区。2017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75X**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75X**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