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财保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王成芳与郭家民、薛鲁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成芳,郭家民,薛鲁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财保134号之一申请人:王成芳,女,生于1971年5月2日,汉族,住长清区。被申请人:郭家民,男,成年,住长清区。被申请人:薛鲁杰,男,生于1990年8月9日,住长清区。2017年6月30日,本院作出(2017)鲁0113财保134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75X**号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扣押。现被申请人已交纳保证金,并申请解除车辆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所有的鲁A75X**号小型越野客车的扣押。审判员 张善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