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2执19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志义、蔡甫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义,蔡甫宝,杨笑稽,杭州宝迪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19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志义。委托代理人:项哲昱。被执行人蔡甫宝。被执行人杨笑稽。被执行人杭州宝迪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法定代表人林守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137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于2017年6月13日至14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被执行人杨笑稽名下位于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苑25幢1001室房产进行了公开拍卖。经拍卖,竞买人袁安龙、洪彬彬以人民币419.0791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杭州市上城区建国南苑25幢1001室房产(杭房权证上移字第××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杭上国用(XX)第XX号】归买受人袁安龙(身份证号码)、洪彬彬(身份证号码)所有,该房屋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袁安龙、洪彬彬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袁安龙、洪彬彬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钟姬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