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朱福旦、王建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朱福旦,王建华,吴兴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109号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在东台市三仓镇。负责人王海存,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朱福旦,男,1974年12月12日生,住东台市。被执���人:王建华,男,1981年2月5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吴兴宏,男,1981年3月12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朱福旦、王建华、吴兴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作出(2015)东仓商初字第00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朱福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归还原告东台市三仓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99000元,并支付资金使用费21829.5元,合计120829.5元。二、被告王建华、吴兴宏对上述被告朱福旦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朱福旦追偿。案件受理费2718元,减半收取1359元由被告朱福旦、王建华、吴兴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本案执行标的为12万元,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2019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4万元;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2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及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并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苏0981执109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崔 伟审判员 夏伯远审判员 吴 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吕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