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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408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蓝菊云、蒋烨存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菊云,蒋烨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40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蓝菊云,女,1978年3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被执行人蒋烨存,男,1975年12月31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54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蒋烨存所有的浙A×××××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陈雄明(身份证号码:)以9.8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浙A×××××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雄明所有,被执行人蒋烨存名下浙A×××××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雄明(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陈雄明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A×××××汽车的查封,注销上述车辆抵押登记。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潘国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韦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