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5执恢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余呈松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余呈松,叶丽萍,刘伟春,王雄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5执恢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浮云街道仙宫大道8-2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5111-1。法定代表人,韩剑,行长。被执行人余呈松,男,196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叶丽萍,女,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刘伟春,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被执行人王雄英,女,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云和县。本院作出的(2016)浙1125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余呈松、叶丽萍、刘伟春、王雄英在判决书确定时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云和支行于2017年3月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现该案件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刘伟春坐落在云和县浮云街道解放东街210号2-B53房屋,产权证号为2014-00037011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杨 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蓝必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