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1民初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大中华国际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大中华国际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1民初451号原告(反诉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长春市南关区西五马路10号。法定代表人孙宏宇,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房震,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宋杨,该公司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大中华国际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满洲里市东湖区管委会4层。法定代表人黄文稀,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孝彬,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凯,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大中华国际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大中华国际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中华国际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就工程款给付及后续施工已经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诉讼,被告申请撤回反诉,均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反诉被告)满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准予被告(反诉原告)大中华国际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41273元,减半收取70636.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吉林东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反诉费77318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大中华国际集团(满洲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存利人民陪审员 姜宏波人民陪审员 王淑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赵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