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1023执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3执235号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南县任家沟工业园区(张家岗村)。法定代表人:李胜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肖某某,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肖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陕1023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1由肖某某于2017年4月14日前偿还拖欠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材料款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4.5元。被执行人肖某某未按规定期限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44.5元。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立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肖某某当日交纳执行款45000元,案件受理费1344.5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放弃。现执行款4500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商洛市运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领取。案件执行费595元由被执行人肖某某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商南县人民法院(2017)陕1023民初33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建华审判员 曹振勇审判员 何显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