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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伍诉被告陈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伍,陈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814号原告:王建伍,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桃花潭村杨山组**号。被告:陈加友,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龙潭村陈家组桃花潭路***号。原告王建伍诉被告陈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包明玉审 判 员  吴同斌人民陪审员  余小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