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3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伍诉被告陈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伍,陈加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3民初814号原告:王建伍,男,1965年4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桃花潭村杨山组**号。被告:陈加友,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泾县桃花潭镇龙潭村陈家组桃花潭路***号。原告王建伍诉被告陈加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包明玉审 判 员 吴同斌人民陪审员 余小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晓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