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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张艳明与吴胜银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艳明,吴胜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26号申请执行人张艳明。被执行人吴胜银。申请执行人张艳明与被执行人吴胜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艳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胜银在金融机构无存款,房产土地部门无登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评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22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张文彬审判员  梅学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 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