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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执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张健,秦德静,任春菊,孙朋国,王日辉,赵美淑,青岛揽桥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14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福州南路**号。代表人杨新军,行长。被执行人张健,男,1975年1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秦德静,女,1974年2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任春菊,女,1963年2月28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孙朋国,男,1961年2月3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日辉,男,197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执行人赵美淑,女,1973年6月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青岛揽桥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大泽山镇东辛旺村。法定代表人王日辉,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与被执行人张健、秦德静、任春菊、孙朋国、王日辉、赵美淑、青岛揽桥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15)平商初字第2989号民事判决书尚未生效,致使本案执行的依据不存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对被执行人张健、秦德静、任春菊、孙朋国、王日辉、赵美��、青岛揽桥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丰文审判员  张彦教审判员  李培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忠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