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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曾定海与李军、葛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定海,李军,葛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曾定海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葛艳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定海与被执行人李军、葛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定海收到法院转交被执行人执行款21700元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