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2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曾定海与李军、葛艳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定海,李军,葛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22执48号申请执行人:曾定海被执行人:李军被执行人:葛艳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定海与被执行人李军、葛艳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曾定海收到法院转交被执行人执行款21700元后,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11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继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