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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2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陈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2749号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跳马镇复兴村跳马村1101005栋。法定代表人:肖红梅,采购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湖南博泰律师所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安乡县。被告:陈超,男,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细海,男,1965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女,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现住湖南省岳阳县。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陈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690元,由原告湖南昌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聂志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谢倩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