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4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吴亚丽与陈蜀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丽,陈蜀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吴亚丽,女,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陈蜀闽,男,198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申请执行人吴亚丽与被执行人陈蜀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亚丽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2017)闽0304执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陈蜀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7140元,并已扣划人民币1022.71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陈蜀闽现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