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胜堂申请执行李保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胜堂,李保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9号申请执行人孙胜堂,男,汉族,1975年10月21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李保俊,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淇县。孙胜堂依据已生效的(2016)豫062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李保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胜堂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请求法院撤销对李保俊的执行,经审查孙胜堂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殷维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