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2刑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2刑初8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6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湖南省沅陵县人。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沅陵县看守所。辩护人姜圣诚,湖南兴沅律师事务所律师。沅陵县人民检察院以沅检刑刑诉〔2017〕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3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姜圣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两次在被害人赵某某位于沅陵县沅陵镇白田阳光水岸的私房卧室对智力低下、无性防卫能力的赵某某实施强奸,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9月的一天上午,被告人赵某某来到赵某某家中,通过敲门的方式得知赵某某一人在家后便进入赵某某家中,采取强推的方式将赵某某推进卧室,井关好房门用凳子将房门抵住后将赵某某推倒在床,接着赵某某掀起赵某某的裙子将其外裤、内裤都脱掉,又将自己下身脱至裸露状态,然后,赵某某趴在赵某某身上试图亲吻赵某某嘴巴,遭赵某某反抗后,赵某某两次强行将赵某某并拢的双腿掰开并在没有戴避孕套的情况下对赵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事后,赵某某穿好衣服并告知赵某某不能将此事告诉任何人后离开赵某某家中。2、2016年9月的一天上午,赵某某再次来到赵某某家中,通过敲门的方式得知赵某某一人在家后便进入赵某某家中,采取强推的方式将赵某某推进卧室,并关好房门用凳子将房门抵住后将赵某某推倒在床,赵某某开始强行脱赵某某身上衣服,在脱赵某某裤子时赵某某用手阻挡,但赵某某还是强行将赵某某衣服脱光后又将自己衣服脱光,随后便用手摸赵某某乳房,遭遇反抗,赵某某遂将赵某某并拢的双腿掰开并在没有戴避孕套的情况下对赵某某实施强奸行为。事后,赵某某便穿好衣服离开赵某某家中。经鉴定,赵某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被奸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赵某某、赵某某的血样与赵某某引产的胚胎组织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采取胁迫手段,强行与无性防卫能力的人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姜圣诚提出被告人赵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沅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害人赵某某在遭到被告人强奸后怀孕,其家属发现被害人未婚怀孕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害人于2017年1月30日在亲属陪同下在沅陵县人民医院实施了引产手术。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到案经过,证明2017年1月20日19时许,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赵某某母亲报案,称其女儿遭到强奸。经民警询问,赵某某智力与正常人有明显差异,被害人指认被告人赵某某多次对其实施强奸。被害人经送医院检查发现已怀孕,赵某某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对强奸赵某某的事实供认不讳。2.赵某某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赵某某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赵某某的户籍资料,证明被害人赵某某被强奸时己年满18周岁。3.沅陵县人民医院超声诊断报告单及出入院记录,证明2017年1月20日被害人赵某某经诊断已宫内妊娠17周左右,后实施了引产手术。二.证人证言1.证人向某某(被害人赵某某之母)的证言,证明其发现女儿有一段时间没有来月经,就带女儿到沅陵县人民医院去检查,照彩超的时候,医生告诉其女儿已经怀孕17周左右了,后经询问,其女儿就讲这个孩子是“兵子”(赵某某)的,这时其才知道女儿被赵某某强奸了。2.证人马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证言,证明被害人赵某某智力有问题,反应迟钝、自理能力差。三、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其知道被害人赵某某智力比正常人低。第一次其强奸赵某某是2016年8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当天其敲开赵某某家的门后,进去将门关上。在得知赵某某父母不在家后,喊赵某某去卧室,见赵某某不肯。就把赵某某往她卧室里推边推边讲“去睡觉”。赵某某不愿,但还是被其推进了卧室,并将卧室门关上。因为卧室门锁坏了,其用凳子将门抵住,并将卧室窗帘拉上。接着顺手将赵某某推倒在床上,并将自己的外衣及裤子脱掉,穿着一件上衣和一条内裤躺在赵某某身边。之后用手将赵某某的裙子从腿部收到她腹部位置,并将她裙子下面小马裤脱掉。再将自己的及赵某某的内裤脱掉。然后趴在赵某某的身上准备亲她的嘴巴,亲了几次,赵某某一直反抗,左右摇动她的头,不让亲她的嘴巴。最后都没有亲到。只亲到她的脸。其准备用阴茎插入赵某某的阴道,当时赵某某双腿紧并拢着,不让其搞她。其就用双手将赵某某的腿扳开,但是赵某某又强行并拢,搞了两次才把阴茎插入她阴道内。插进去之后,抽插了大概五、六分钟,其就射精了,并且将精液射在赵某某的阴道内。之后其将阴茎从赵某某的阴道内拔出来,将衣服、裤子穿好,并对赵某某说“你不要和你爸妈、你弟弟以及所有人讲我们的事情,不然对你不好,对我也不好”。赵某某没有作声,其将凳子移开,开门从赵某某的卧室出来。第二次强奸赵某某的时间,大约是在9月份一天的上午9时许,其专门去找赵某某,想要强奸她。到了赵某某的家门口,和上次一样,问赵某某的父母有没有在家,她没有作声,其之后就拍门,赵某某将门打开一条小缝,其将门推开,进去之后将门关上,赵某某当时正在洗衣服,其跟赵某某讲“不要洗衣服了,我们去睡觉”,见喊了赵某某几声都没作声,其即从后面双手抄起赵某某的腋下,将赵某某提起来,往卧室推。赵某某不愿意,往后退,往旁边躲,其连推带抱将赵某某推到卧室。将卧室关上后并用一个小凳子挡着。并将窗帘拉上,将赵某某推倒在床上,然后开始脱她的衣服裤子,在脱赵某某的衣服时赵某某没有反抗,脱赵某某裤子时,赵某某反抗了,用手提了几下裤子不让其脱,但其还是将赵某某脱光了。接着将自己脱的只剩下一件单上衣,将被子盖在两人身上,之后趴在赵某某身上强行摸赵某某的乳房,赵某某两边扭动身子,好像很害怕的样子,这次没有亲她,摸了她几下后,其就用阴茎插进赵某某的阴道,但是赵某某的双腿一直紧并拢着,于是其就用手将赵某某双腿扳开,用阴茎插进她的阴道里,插了几下,阴茎从阴道里滑出来,其接着用阴茎插进她阴道抽插,抽插大约五、六分钟,其射精了。射完之后,其拔出阴茎然后穿自己的裤子走了。其两次强奸赵某某时都没有戴避孕套。赵某某辨认笔录载明,赵某某经过混合辨认,指认出赵某某系被其强奸的被害人。四、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赵某某第一次强奸其是去年热天卖西瓜的时候,那天他是早上到其家来的,就其一个人在家。赵某某敲门进来后就在沙发上坐了一会。后面赵某某就用手拉其往房间里面拖,并对其说:“你不要叫,要不然我打死你。”然后其就没出声,被他拖进房间里去了。赵某某把其的衣服裤子脱了后,就把自己的衣服也解了,然后就趴在其身上准备亲其,但其没让他亲到。赵某某就用他的阴茎插进其阴道里面,并来回插动好大一阵,其就感觉到有液体流到阴道里面。赵某某做完后就叫其不要跟爸妈讲,要不然就打死其,然后他就走了。其不想和赵某某做这些事。赵某某拖其进房的时候其不敢反抗,因为赵某某威胁说要打死她。第一次过后没隔多久赵某某又到其家里来了,赵某某进来后就把其拖到房间里去了,然后就把其衣服裤子都解了,赵某某自己的衣服也解了,然后他就用他的阴茎插到其阴道里,并来回动,过了不久就有液体流到其阴道里面,然后赵某某穿上衣服就走了。赵某某辨认笔录载明,赵某某经过混合辨认,指认出赵某某系强奸其的男子。五、鉴定意见1.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湘芙蓉司鉴中心[2017]精鉴字第2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鉴定人赵某某目前诊断为精神发育迟滞(轻-中度),被奸时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怀化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怀公物鉴(法物)字[2017]166号法医物证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赵某某与赵某某血样检材与赵某某引产胚胎组织检材在共同检见的STR基因座的分型符合孟德尔遗传定律。六、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方位、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置及被告人赵某某指认强奸被害人的作案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暴力手段与精神发育迟滞,无性自我防卫能力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强奸无性防卫能力的妇女,并致其怀孕并引产,对其应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姜圣诚提出被告人赵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21日起至2021年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江陵审 判 员 符建华人民陪审员 李敬群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高 俊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