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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81执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吴圆远、吴海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圆远,吴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保114号申请人:吴圆远,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被申请人:吴海波,男,1984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住贵溪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吴圆远与被申请人吴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吴圆远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申请人吴圆远以其在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里分理处的50000元存款为担保,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吴海波的银行存款1733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圆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顺利审结本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吴海波的银行存款1733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立即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美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