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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润国与刘世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国,刘世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004号原告:李润国,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世发,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润国与被告刘世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润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国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润国负担。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