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润国与刘世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国,刘世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004号原告:李润国,男,1971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刘世发,男,198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原告李润国与被告刘世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李润国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润国的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润国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润国负担。审判员 梁尚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赵金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