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11民催1号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1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为1020005223XXXXX、票面金额人民币玖万元整,出票人为镇江大照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镇江大照集团有限公司器材分公司,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出票日期2016年12月21日,汇票到期日2017年3月21日,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润州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600元,由申请人中辰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赵向阳审判员 黄 勋审判员 许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姚 敏 关注公众号“”